全球首例:特斯拉Autopilot撞人致死,車主被按“殺人罪”起訴

  來源:智能車參考 作者:有車有據  
  特斯拉司機被控“殺人”,并出庭受審,這是全球首例。

  重點是:這場導致兩人死亡的嚴重事故發生時,車上的 Autopilot 處于開啟狀態。
  特斯拉自稱的完全自動駕駛出事不是一兩次,但這一次司法部門認為:錯在駕駛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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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Autopilot 無關。
  史無前例的審判,加上馬斯克于此時親自領導成立特斯拉訴訟部門,讓爭議更加尖銳:
  自動駕駛相關事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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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統提供方到底需不需要負責?法律天平是不是更容易向企業傾斜?
  洛杉磯縣法院起訴這名車主的罪名是:駕車殺人 (vehicular manslaughter)。
  國內沒有類似罪名,在美國也是近幾年才出現的。
  根據定義,駕車殺人罪是指
  理論上說,因為涉及人命,所以這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。
  但實際情況是判罰有輕有重,比如只有輕微超速致人死亡的,通常最多只判 1 年監禁,但如果司機處于醉駕或毒駕狀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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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會嚴重得多。

  其實這項罪名的提出,是為了替代之前美國交通事故判決中常用的過失殺人罪,立法機構認為相關刑罰太重,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對被告不公平。
  美國的法律是否合理我們不討論。但從這項罪名描述來看,提起相關訴訟必須得有證據表明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。
  而洛杉磯法院說: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表明這名特斯拉駕駛員犯駕車殺人罪。
  本案審理剛剛開始,所以這些證據并未公開,不過可以從事故情況中分析。
  2019 年 12 月 29 日,Kevin George Aziz Riad 駕駛特斯拉 Model S,經由高速進入洛杉磯加迪納市,此時已處于超速狀態。

  緊接著,這輛特斯拉以 119 公里的時速闖過一個加迪納市區的紅燈,然后在十字路口撞上了一輛本田思域,直接導致思域車內兩名乘客死亡。
  特斯拉車內的兩人也受傷,不過沒有生命危險。
  而在事故發生時,Autopilot 處于開啟狀態。

  按照 2019 年底 Autopilot 版本的能力,并不能識別紅綠燈并自主應對。
  所以司法機關起訴的理由,是司機沒有對 Autopilot 實施有效監管,從而導致事故發生。
  而特斯拉也派出工程師出庭作證,說事發時車輛的確開啟了 Autopilot,并且司機雙手也在方向盤上,但事故發生前的 6 分鐘內,車輛沒有任何剎車減速動作。
  這相當于坐實了“過失”的指控,殺人誅心。

  畢竟在多次事故后特斯拉已經改口不說“完全自動駕駛”,而是強調無論 Autopilot 或 FSD 都需要駕駛員隨時準備接管。
  至于為什么車輛從高速下來后不減速還闖紅燈,并且司機一次剎車的行為都沒有,仍然是個謎團。
  有外國網友分析認為,可能是高速階段司機開啟了 NOA,但下高速后系統自動轉到不能識別紅綠燈的 Autopilot,而司機并未對自動駕駛狀態改變有所察覺。
  速度問題并不奇怪,特斯拉 NOA 通過匝道上高速后不加速、下高速后又不會自動減速的現象,早被國內外車主吐槽無數遍了。

  這次的事故,有可能有這樣的原因。
  不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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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斯拉因為提前打過“預防針”,現在有充分理由將責任轉嫁。
  而司法機關也認為駕駛員“沒看管好”特斯拉 Autopilot 屬于重大過失,是事故的根本原因,至于 Autopilot 技術成熟與否跟事故沒有直接關系。
  一旦罪名成立,Kevin George Aziz Riad 就會成為史上第一個在自動駕駛事故中承擔全責的人類駕駛員,這個案子可能也會對自動駕駛發展產生重大影響。
  自動駕駛出事,系統提供方要不要承擔責任是一個社會層面的難題。
  核心原因在于,現階段 L2+、L3 級別的自動駕駛,做不到 100% 的無人和可靠。
  L2+、L3 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實現自動駕駛,有的甚至允許駕駛員的視線離開道路,只有當車輛提示需要接管時,駕駛員再進行接管。
  可以看出 L3 處在一個尷尬的地位,既與常規輔駕級有根本區別,又達不到 L4 的可靠性。

  說它絕對可靠,卻仍然不能離開人的干預;說它不可靠,但實際 L3 相關技術已經能解放大部分人力勞動。
  從 2017 年至今,沒有一個國家監管機構出臺明確的 L3 審批明細,也是因為類似特斯拉 Autopilot 和 FSD 這樣的自動駕駛,難以量化人為接管的時機和條件。
  所以現階段所有在路上跑的 L2 + 以上的汽車,其實都處在一個路權模糊的階段,人類駕駛員和 AI 司機的權責劃分無據可依。
  這也造成了過去幾年中混亂的事故處理方式。
  歐洲偏向保守,不允許特斯拉或其他自動駕駛公司自夸“無人”,判決中也傾向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。
  北美則更激進,幾次嚴重事故,最終歸因到人類司機身上,比如著名的 Uber 自動駕駛致死案,以及現在的這起案件。

  國內也出現過多起類似事故,只不過國內廠商更為低調,處理方式以庭外賠償為主。不過在低速無人配送車領域,出現了權責判罰完全不同的案例,比如我們之前介紹過的美團無人車事故。

  到底應該是廠商負責,還是用戶負責,現在沒人能給出答案。
  前不久奔馳放出豪言說 L3 出事故廠家負全責,讓業界和用戶眼前一亮。
  不過仔細一看,奔馳給 L3 限定了嚴格的使用條件,天氣、路段、速度等等,一條不符合,奔馳就可以不承擔責任。而符合條件的場景,日常使用中寥寥無幾。
  所以奔馳的承諾,擺姿態作秀意義遠大于實際,于技術于法律,沒有起到任何推動作用,哪怕能引起的有意義的討論都不多。

  但這次的案件不同。在遵循判例法的美國,一旦特斯拉此案塵埃落定,車主要為“駕車殺人罪”負全責,那么對于行業影響是重大的。
  無論這一步是前進還是后退,以后的類似自動駕駛事故,有了判例可依。
  傾向于用戶承擔責任,自動駕駛提供方毫無疑問會更加放開手腳上馬量產自己的新技術,在功能和安全保障上可能也會走得更激進。

  因為,對于特斯拉這樣的公司來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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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損失的錢不足為道,重要的是一旦法律判決它要為技術缺陷買單,損害的是投資人的信心、公司的聲譽,進而影響公司運營和技術迭代。
  而從這次這起案件的司法判決傾向來看,對特斯拉無疑是大大有利的:
  有人形象的比喻:L4 以下的自動駕駛競爭,好比擠滿了你追我趕運動員的賽道,但遺憾的是,這個比賽的規則根本沒制定好,跑得快不代表跑得贏;
  更遺憾的是,對于觀望比賽的購車用車的普通人來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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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誰跑贏,你可能都不敢上車一起跑。
  加州司法機構起訴特斯拉駕駛員駕車殺人罪的同時,特斯拉這里也有了新動作。
  特斯拉在公司內部成立了專門應對法律訴訟的部門,既包括被動應訴,也包括主動起訴。
  馬斯克透露,這個新部門很“硬核”,直接向他匯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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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王茂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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